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20573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6〕25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5-21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航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港口收费政策,规范我省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19日
陕西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拖轮费、停泊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要建立收费清单目录制度,在收费场所主动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收费。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费率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相关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
第七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1净吨为1计费单位,不满1净吨按1净吨计;以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瓦按1千瓦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2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三)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
(五)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六)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第八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港航管理机构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九条 除货物港务费及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外,拖轮费、停泊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十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口经营人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一次付清。
第二章 货物港务费
第十一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港口基础设施的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二条 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按重量吨征收,每吨次1元标准(表2编号1—A),按体积吨征收,每吨次0.50元标准(表2编号1—B)。
第十三条 下列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第三章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为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旅客计收港口作业费。
第十五条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包括旅客港务服务、旅客运输作业、行李运输作业、托运行李装卸的服务性收费,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旅客港务服务,按每张船票1元计收。
(二)旅客运输作业,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服务收费等)的4%计收。
(三)行李运输作业,按行李运费的4%计收,由起运港统一结算,并按起运港3%、到达港1%解缴。
(四)托运行李装卸,按托运的行李装或卸(包括驳运)客船一次每50千克(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算)2元计收。
第四章 拖轮费
第十六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按每计费吨小时0.50元计收拖轮费。
第十七条 拖轮计费时间包括实际作业时间和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至作业完毕的时间,由船方或其代理人签认;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的时间,实行包干计算,由港口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组织综合测算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拖轮费收费标准内,可根据服务船舶的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
第五章 停泊费
第十九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按每日每计费吨0.08元计收停泊费(表2编号3-A)。
下列船舶,按每日每计费吨0.12元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表2编号3-B):
1.货物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
第二十一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船舶计收停泊费。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按月(季、年)包干方式收取停泊费。
第二十二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六章 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二十四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包括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堆存保管除外)过程,港口经营人根据作业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的特殊情况增加或减少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二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七章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货物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堆存保管费。
第二十八条 堆存保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河港口进港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二)港口出港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前1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三)内河港口进港转出港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四)存栈货物及全过程均由货方自行装卸的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五)因港方责任,不能在原定时间的当天交付货物时,自次日起至具备交付货物条件并通知货方提货之日的次日止,免收堆存保管费。
第二十九条 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库场使用费。
第三十条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八章 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
货物名称 |
计算单位 |
换算重量(千克) |
骆驼、牛、马、骡、驴 |
头 |
1000 |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
头(条、只) |
200 |
散装的猪崽、羊羔 |
头(只) |
30 |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 |
立方米 |
500 |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
个 |
30 |
鱼苗(秧、种) |
立方米 |
800 |
其它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
立方米 |
1000 |
家具(折叠的除外) |
自重加两倍 |
|
各种材料的空容器(折叠的以及草袋、布袋、纸袋、麻袋、塑料袋除外) |
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内河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编号 |
项目 |
计费单位 |
费率(元) |
||
1 |
货物港务费 |
重量吨 |
A |
1.00 |
|
体积吨 |
B |
0.50 |
|||
2 |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 |
旅客港务服务按每张船票 |
1.00 |
||
旅客运输作业费 |
按船票票款4% |
||||
行李运输作业费用 |
按行李运费的4% |
||||
托运行李装卸费50千克一次 |
2元 |
||||
3 |
停泊费 |
计费吨.日 |
A |
0.08 |
|
B |
0.12 |
||||
4 |
拖轮费 |
计费吨.小时 |
0.50 |